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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我國業於2009年提出初次報告,並依法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

(開放資料集連結: https://opendata.ey.gov.tw/Page/BF42D887A7B414E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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