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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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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院臺性平字第1010120571號分行,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性平字第105016823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3月 3 日院臺性平字第1090165674號函修正

 
  •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整合、協調及督導性別平等事務之推動,以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設性別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任務如下:
    1. 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整合、協調及諮詢審議。
    2. 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審議。
    3.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4. 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5. 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研議。
  •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任:
    1. 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2. 相關機關(構)首長十人至十四人。
    3. 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4. 性別及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會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1.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院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2.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院聘任之社會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本院得予解聘。本院派任之相關機關(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院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得連聘之。社會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每屆合計至少改聘四人,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首長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本會召開會議,得邀請其他機關(構)、學者專家或相關團體派員列席。
  • 本會為應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組成分工小組,進行規劃、協調及研議。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務委員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性別平等處處長兼任;幕僚作業由本院性別平等處辦理。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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