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鑑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網路及其他數位環境之性別暴力叢生,已然對於隱私權與人身安全造成實害,復屬CEDAW第35號一般性建議、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28點、第29點向所關注之議題,本院性別平等會蘇召集人貞昌爰於第21次委員會議裁示責由各部會檢視現有法律是否周延,針對業管範圍提出具體有效之作法及期程,並請羅政務委員秉成督導協調權責部會在案。
二、嗣經本院迭次召開相關跨部會防治研商會議,首就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與範圍加以釐清,並與本院性別平等會委員、相關部會研商後訂定「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俾供部會逐一檢視業管法規與措施是否足資納入新興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予以規範,並利權責部會據以辦理相關研商會議決議事項,如盤整法源及規劃辦理教育宣導、盛行率調查及相關調查統計等;如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政策、行政措施之研訂或法規訂修,權管機關亦應參照本件內涵說明詳加釐清、妥為籌劃,以資周延。
三、又本件內涵說明所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係屬政策規範,權責機關嗣後仍得視需要酌加修正或擴充,予以機關實務運作之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