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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摘要說明(供開放資料判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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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歧視的定義

1.我國對「婦女歧視」之定義係依CEDAW條文及一般性建議之規定。

2.2011年訂頒《CEDAW施行法》已將CEDAW國內法化,由各機關據以落實。

第2條 消除歧視及暴力

(一)為消除歧視所採取的法律:

1.2013年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懲處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加害者;修正《教師法》第14條,杜絕不適任教師於學校服務。

2.2014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加重雇主違反法令之罰則。

(二)性別暴力防治

1.2015年調查18-74歲婦女遭受親密暴力之終身盛行率為26% 、一年盛行率10.3%。

2.2015年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年滿16歲以上未同居親密暴力被害人及目睹暴力兒少納入保護,並設置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3.2015年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應有專業人士協助兒童及心智障礙被害人進行司法偵審等。

第3條 平等之基本人權與自由

(一)促進與保障女性權利的政府機制

五院及地方政府已成立「性別平等會(小組)」或「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等機制。

(二)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及《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1.2013年函頒第三期「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2014至2017年度)

2.建置「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推動「修正性別預算試辦作業」。

第4條 暫行特別措施及母性保護特別措施

(一) 暫行特別措施

為提升女性參與機會,擴大參與管道,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

(二)母性保護之特別措施

《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等法規,均針對男女生理差異而給予母性保護措施。

第5條 消除性別刻板印象

(一)消除社會文化和習俗中的性別刻板印象

1.2013年辦理「國家重要民俗文化資產性別平等檢視案」。

2.出版「現代國民婚禮」、「喪禮VS人權 干誰的事?」。

(二) 改善教育及特定職業性別隔離

辦理「高中女校科學巡迴講座」及「女性科技人才培育之科學活動與出版」計畫。

(三) 避免媒體性別歧視

1.2016年修正「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

2.透過評鑑換照作業,要求廣電業者建立自律機制 、員工性別平等課程,若提供性別平權職場措施、節目製播及宣導等相關規劃,列為加分獎勵項目。

3.設置「傳播內容申訴網」、 「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及「性別平等申訴專區」(文化部補助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 分別受理廣電、網路及平面媒體申訴。

第6條 防制人口販運及性剝削

(一)防制人口販運

1.推動雇主直接聘僱外籍移工,免除仲介機構涉入,避免形成不當債務約束。

2013-2016年間與13國簽署「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或瞭解備忘錄(MOU) 。

2.《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第2條用詞定義中「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修正為「相類之方法」;第9條增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之通報責任。

(二)禁止性剝削、販賣婦女和女童

1.2015年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擴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樣態等。

2.2015年中華民國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團體,共同推動臺灣旅館業反性剝削,全面簽署「旅館自律公約」。

第7條 平等參與決策

(一)參政權利之性別平等

1.女性立法委員當選比率2012年33.9%上升至2016年38.1%。

2.2014年直轄市長選舉,女性當選比率為16.7%,其他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選舉之女性當選比率從6.3%(縣、市長)至35.5%(直轄市議員)不等。

(二)平等參與政府政策制定及擔任公職

1.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及大法官女性比例,均逐漸提升。

2.「105年行政院辦理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獎勵計畫」鼓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

(三)平等參與有關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

2016年起修正實施之「國家品質獎」評審基準納入「董(理)監事單一性別比例至少達三分之一」

第8條 國際參與代表權

(一)擔任外交人員或駐外人員之平等權

1.2016年女性簡任官等外交人員與上期國家報告相比,已由57人(12.6%)提升至80人(16.1%)

2.2013年至2016年女性駐外館長(含大使、常任代表及總領事)人數分別為11人、10人、7人、12人。

(二)平等參與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

1.2013-2016年女性出席APEC會議比率約40%。

2.各體育運動組織(理、監事會)及各委員會成員是否達到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原則,列為「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計畫」之指標。

第9條 國籍權

(一)尊重歸化國籍者平等與自決

1.2016年修正公布《國籍法》,改為先許可外國人歸化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2.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供財力證明;符合要件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二)外籍配偶依親簽證

2016年放寬依親簽證免面談條件,外籍配偶曾在臺就讀大專院校,畢業後於我國取得合法工作居留證1年以上,或持免簽證適用國家之永久居留證,可免面談。

(三)新住民照顧與輔導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2016年起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每年維持10億元規模。

第10條 教育權

(一)鼓勵女性參與教育及研究專業

1.2012-2015學年度女性教師比率,在大學及專科有逐年提升之趨勢。

2.2013-2016年專題研究計畫的女性研究人員從23.3%提升至24.2%,核定件數從22.5%上升至23.6%;核定經費從17.4%上升至19.0%。

(二)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

1.2015年修正發布「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2.2016年將保障懷孕、分娩及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學生之權益事項,列入國立暨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共計275校之請假規定。

(三)推展消除歧視之教育宣導措施

疑似校園性侵害案件通報件數,自2013年1,666件下降至2016年1,585件。

(四)多元性別平等教育

1.自2014年起,每年5月17日發布「國際反恐同日」新聞稿,強調學校接納不同之性別特質、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學生。

2.2015年訂定「中小學教科書性別平等教育—性別偏見檢視指標」,並分別檢送中小學教科書業者、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參據使用。

3.辦理「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情感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計畫」,2013年至2016年共補助90案,其中涉多元性別議題計35案。

第11條 就業權

(一)女性勞動參與情形

1.2016年女性勞動力參與率達50.8%(男性為67.1%) 。其中25-29歲為高峰達90.4%,隨年齡增加,勞動參與率逐步下降。

2.女性非勞動力人口為502.2萬人,未參與勞動之原因以料理家務占49.8%最高,其次為高齡、身心障礙占23.5%。

(二)二度就業婦女

1.2015年修正《就業服務法》增列「二度就業婦女」為特定對象。

2.2016年二度就業婦女求職人數4萬3,118人,3萬4,100人(推介就業率79.1%)。 中高齡婦女推介就業人數8萬7,350人(推介就業率72.7%)。

(三)2015年完成「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相關政策研究分析」報告,藉由消除年齡歧視、加強婦女職業訓練、協助女性創業、營造兼顧家庭與工作之友善職場及健全托育環境等措施,提升女性及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

(四)消除就業歧視

1.2014年訂定《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2.2016年加強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檢查共7,074場次。

(五)平衡家庭與工作相關措施

1.2015年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工作時數下,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2.推動「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2017年至2020年)」。

(六)外籍女性移工勞動權益保障

1.自2016年7月起,勞動部要求首次聘僱外籍勞工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之雇主需完成「聘前講習」。

2.研擬《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

第12條 健康權

(一)女性健康情形

1.2015年女性平均壽命為83.6歲,高於男性之77.0歲。

2.女性健康平均餘命為73.7歲,男性為69歲,顯示女性平均壽命雖較長,但失能時間相對亦較長。

(二)友善醫療環境與服務

1.截至2016年底,全國已有40%醫院設置女性整合性門診。

2.2016年完成「婦女健康政策(草案)」之研議。預計於2017年底政策核定後,函請各權責機關辦理及配合編列相關預算。

(三)出生性別比由2010年1.090,降至2014年1.069(為28年來最低),2015年為1.083較2014年微升,2016年降為1.076。

(四)生育健康及環境

1.2016年女嬰死亡率較2012年上升,1歲至4歲女童死亡率較2012年下降。

2.2015年委辦「臺灣兒童死亡原因複審及分析先驅計畫」,建立兒童死因複審機制,作為規劃預防介入措施及政策參考。2017年規劃辦理「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

(五)未成年懷孕支持服務:2015年修正「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強化橫向機制連結及資源整合,由地方政府單一窗口提供個案管理服務,並辦理「未成年懷孕少女處遇及未成年父母支持服務方案」。

第13條 經濟與社會福利權

(一)婦女領取家屬津貼的權利:國民年金女性被保險人占5成以上

(二)取得貸款權利:2015年女性中小企業佔全體中小企業36.63%,2016年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承保件數女性承保占25.7% ,女性融資金額占24.2% 。

(三)社會及文化參與:為保存女性史料,出版《新港少女‧李樂》漫畫、《臺灣女人記事:歷史篇/生活篇》專書及《臺灣好說:臺灣女人影像紀錄》。

(四)身心障礙女性權益:2018年將公布「2016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

第14條 農村及偏鄉婦女權益

(一)促進女性參與農業決策

1.為避免《農會法》之會員資格規定阻礙女性加入農會之機會,俟 2017年農會屆次改選完成後,將重新啟動修法作業。

2.2016年修正「農業推廣教育設施補助計畫研提及補助要點」、「漁業產銷班漁事推廣補助計畫」,優先補助選任人員及班員女性比率較高之農會及漁業產銷班。

(二)技術培訓:輔導農村婦女開創副業技能,以提升農村婦女生活經營能力。例如發展田園料理(配合經營休閒農業、民宿等)、發展地方特色農產品加工等。

(三)協助女性自組合作社:對有意籌組合作社之女性團體,提供籌組前合作教育宣導輔導;針對既有合作社,辦理合作社幹部研習班,排定績優合作社經營實務分享課程。

第15條 法律平等權

(一)提供弱勢女性之法律扶助

1.全國共21所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社政服務、警政保護、法律扶助、就業轉介等;各地方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及區域或單親家庭服務中心,亦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2.為保障居住國外之外籍配偶收到訴訟文書,涉外事件訴訟文書可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法務部協助對大陸地區及越南訴訟文書之送達。

(二)司法工作中落實性別平等

1.女性法官比率2013年至2016年已由45.0%提高至50.9%

2.司法院建置「性別統計」專頁及引用CEDAW之裁判檢索資料庫。法官培訓與在職進修安排相關課程或進行宣導,期使更多司法判決引用CEDAW內容。

(三)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起訴及量刑:針對性侵害案件幼童意願之事實認定,最高法院決議:與7歲以上未滿14歲之被害人合意而為性交者,應論以刑法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與7歲以上未滿14歲之被害人非合意性交及與未滿7歲之被害人為性交者,應論以刑法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第16條 婚姻與家庭權益

(一)平等締結婚姻之權利

1.針對男女結婚及訂婚年齡不一致之規定,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16年12月26日併案審查立法委員擬具之《民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民法》第973條:「未成年人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980條:「未成年人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2.釋字748號公布後,行政院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召集法務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積極研析後續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並將於期限內提出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二) 跨性別者身分登記權利

1.性別變更登記人數,經內政部統計,1998年至2012年計442人,2013年至2016年計224人,共計666人。

2.有關性別變更認定標準及認定機關議題,內政部於2015年已擬具建議報告,復於2016年補充說明,惟因相關部會意見分歧,仍協調相關部會中。

3.有關跨性別者身分權益,將於2017年底前將針對涉及身分之相關法規、措施及文件上涉及性別部分,以增列第三個性別選項為方向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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