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民國96年由總統簽署加入CEDAW後,分別於98年及102年提出第1次及第2次CEDAW國家報告。
CEDAW第3次國家報告於106年12月14日公布,展現102年至105年間,我國在消除婦女歧視及提升婦女人權的具體進展及重要成果。其成果包括:104年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年滿16歲以上未同居親密暴力被害人及目睹暴力兒少納入保護;104年修正《就業服務法》,於促進就業的特定對象中增列「二度就業婦女」;105年施行《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強化對於女性生產風險的國家救濟機制等;105年修正「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訂定10項禁止規範,包含不得洩漏性騷擾、性侵受害者,以及受迫害兒少之身分資訊、不得恣意猜測或影射性侵害、不雅照之受害人身分等;105年修正公布《國籍法》,先許可外國人歸化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供財力證明等。
CEDAW第3次國家報告於107年7月16日至20日召開國際審查會議,由5位曾任聯合國CEDAW委員之國際婦女人權專家來臺審查國家報告,審查期間與政府機關、國內專家及民間團體針對我國婦女權益及性別人權之執行現況進行深入交流,並提出73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