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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成果:

(一) 促進與保障一般婦女權利之政府機制:為落實CEDAW及積極推動性別平等,五院均設有性別平等委員會、人權保障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等相關推動及監督機制。另全國22縣市政府中,除連江縣政府外,其餘21縣市皆已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各項提升婦女權益工作。

(二) 全面檢視國家立法及行政措施3萬2,800案是否符合國際婦女人權標準,對於未符合者應予修正及改進。

(三) 保障年輕女孩之人權及自由:響應聯合國重視投資及培力女孩,指定10月11日為「國際女孩日」之呼籲,規劃2013年每年10月11日為「臺灣女孩日」,並研訂「提升女孩權益行動方案」,加強營造友善女孩的社會環境,使女孩有平等發展及實現自我的機會。

(四) 消除性別定型化和刻板印象:

1. 2012年出版現代國民喪禮專書,改革傳統喪禮過程中之重男輕女文化。

2. 2012年發布「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訂定10項禁止性別歧視規範,廣電媒體若有違反相關法令受裁處,或因違反該指導原則,相關紀錄將列入評鑑換照參考。以消除傳播媒體之性別歧視與定型化偏見。

3. 2012年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期逐步消除因性別刻板印象所導致之男理工、女人文分流現象。

(五) 性別暴力防治:

1. 於全國22個縣市全面施行「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方案」,避免被害人在偵查及司法訴訟因程序需多次陳述案情而一再面對創傷。18歲以下性侵害被害兒童與少年及心智缺陷者,或經評估有意願之被害成人,均可進入該方案流程。

2. 為建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獄中治療輔導與社區處遇無縫銜接,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與「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等,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六) 防制人口販運與性剝削賣淫:

1. 2009年6月實施「人口販運防制法」;我國於國際打擊人口販運犯罪防治工作評比中,自2010年以來均排名第一級。

2. 2011年與蒙古國、2012年分別與印尼、甘比亞共和國簽署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瞭解備忘錄,實質增進跨國移民事務的合作。

3. 2008年推動外籍勞工直接聘僱制度,節省仲介費用,2009-2012年辦理北、中、南區直聘說明會,並訪查人力仲介機構,避免外勞遭受國外仲介機構剝削。

(七) 提升女性參政及公共參與機會:

1. 2012年我國立法委員當選比率已達33.6%;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女性首長比率由2008年之12%提升至2012年之30%;司法院大法官女性占13%;考試院女性考試委員占33%;監察院女性監察委員占24%;簡任文官女性占27.2%。

2. 積極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2012年行政院所屬部會任務編組委員會93.55%已符合性別比例原則,並擴大實行範圍至公設財團法人董監事、國公營事業董監事。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亦將所屬委員會納入推動,考試院已有90%委員會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

(八) 保障女性擔任外交或駐外人員之平等權利:外交部駐外簡任以上女性人數逐年提升,2012年相較於2009年成長幅度達17%。另並積極協助國內婦女團體參與國際組織、國際會議,並於國內辦理國際研討會,邀請INGO婦女團體來台參加,增加婦女之國際參與及交流。

(九) 保障並落實外籍配偶權益:

1. 2005年起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核准案件由2009年194件逐年成長到2012年達457件。並於2012年於全國國小推動「新住民火炬計畫」,協助新住民家庭融入我國社會,也讓學校師生瞭解新住民之母國文化,促進彼此互動關懷。

2. 2008年修正國籍法,放寬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所提生活保障證明不設金額門檻標準,便利其歸化我國國籍。另因家暴離婚、配偶喪亡,或離婚後負有子女扶養權者,渠等申請歸化,放寬以國人配偶方式辦理。

3. 2009年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4. 為營造多元文化環境,2009年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2011年訂定「移民節」,倡導多元文化之價值。

5. 2009年修正「就業保險法」,將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納入就業保險保障範圍,並得依規定請領相關就業保險給付。另於2012年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增訂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規准予繼續居留且受僱工作者,應為就業保險法保障對象。

6. 2009年起放寬外籍及大陸配偶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規定,包括:(1)提供國語口念試題特殊服務;(2)修正技能檢定保母人員報檢資格,取消本國國民限制及國民義務教育學歷限制;(3)開放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取得長期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之大陸地區配偶或專案許可取得長期居留證的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參加依法所公告檢定特殊資格之職類。

(十) 保障女性受教育及參與研究專業權利:

1. 2009年修正「大學法」,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2. 2010年發布「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訂定推動國內性別平等教育之短中長程計畫,協助各級政府與學校及其他教育相關機構,進行具前瞻性、統整性、及系統性之性別平等教育。

3. 2011年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增列「性霸凌」定義。

4. 2011年起公費留學考試及2012年起留學獎學金,放寬曾生育婦女之申請年齡限制。

5. 2011年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增訂「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條文,以強化女性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6. 2012年實施「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供2歲至未進入小學就讀階段的幼兒整合性服務。

(十一) 保障婦女勞動安全及權益:

1. 女性勞動力參與率由2009年之49.6%提升至2012年之50.2%。

2. 兩性薪資差距由2009年之18.1%降至2012年之16.6%。

3. 2009年於「就業保險法」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且父母均可申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4. 2009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分娩或早產者,亦得請領生育給付,以保障女性勞工於懷孕後離職始生育之保險給付權益。

5. 2009年設置「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雙語及免付費的申訴諮詢服務。

6. 2012年起檢討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勞工安全衛生法」),刪除「一般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之規定,保障女性工作權益;並增訂有關女性勞工之母性保護相關規定。

(十二) 保障婦女健康權利:

1. 2012年出生性別比下降至1.074,是25年來最低。

2. 2009年修正「菸害防制法」,推動提高菸捐等防制措施,成人吸菸率較2008年下降幅度達14.6%,減少二手菸對女性之影響。

3. 2010年訂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截至2012年全國依法應設置之哺集乳室完成設置率達100%。另,6個月以下嬰兒純母乳哺育率達49.6%,已接近世界衛生組織2025年全球目標值50%。

4. 2010年補助低收入戶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費用,2011年擴大對象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設籍山地原住民地區及離島偏遠地區孕婦,2012年起全面補助每位孕婦500元檢驗費用。

(十三) 保障婦女經濟安全與社會生活:

1. 2011年修訂國民年金法,新增生育給付及有條件排除配偶連帶罰鍰裁處規定,及修法提高八大社福津貼及老年農民年金給付,並隨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擴大對女性經濟安全之保障。

2. 2010年修正社會救助法,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工作能力認定範圍,將懷孕經診斷不宜工作者、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而且無扶養事實的離婚前配偶,不計算收入,讓懷孕女性及單親家戶較能受到照顧。

3. 2012年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另2012年度起符合綜合所得稅稅率在12%以下且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得列報其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2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4. 2008年將「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貸款額度由最高50萬元提高為100萬元。2012年起並將獨力負擔家計者納入特定身分對象,享優惠利息補貼措施,讓獨力負擔家計女性創業更輕鬆。

5. 2012年開辦「婦女創業菁英計畫」,藉由選拔婦女創業菁英,提供輔導、創業籌資、商機媒合及舉辦座談聯誼會等服務,培育婦女創業亮點,樹立女性創業成功典範,以提升女性自主經濟力與競爭力。

(十四) 促進農村婦女經濟參與:推動「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該計畫女性學員比率由2009年42%增加至2012年48%;協助農產品海外拓銷,女性參展率由32%提升至45%;農村婦女巧藝開發300項以上新產品;田媽媽家政班創造15.7億元營業額,顯示農村婦女成為農村社區活化再生的重要推手。

(十五) 保障兩性在法律上之平等地位:

1. 2010年修訂民法子女姓氏約定不成時採取抽籤方式決定,子女成年後得自行決定是否變更從姓。

2. 2010年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包括涉外婚姻之效力、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離婚事由及其效力、子女身分及父母子女關係等,不再以夫之本國法為適用原則。

3. 2012年施行「家事事件法」,訂有社工陪同與程序監理人等規定,並設計多項與婦女權益有關並妥適迅速解決紛爭之規定。包括將請求給與贍養費事件,由訴訟事件改為非訟事件等。期經由非訟事件簡便、經濟、迅速、職權審理之特性,以及相關懲罰性規定,有利聲請者盡速獲得贍養費。另陸續協調各地方政府成立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

(十六) 保障家庭與婚姻關係中兩性地位與權利的平等:2012年修正法定夫妻財產制相關規定,明訂夫或妻一方債務,配偶不必代為償還。

二、 待加強推動事項:

(一) 婦女及女童人身安全保護面向:落實跨專業及跨機關之整合機制,以強化人身安全保護網絡;加強執法人員之性別與文化敏感度訓練,以周延保護程序;加強網路內容防護機制、色情網站監看及查緝工作,以預先防止危害並維護女童安全。

(二) 女性政治及公共參與促進面向:擴大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實施範圍至國公營事業、公設財團法人董監事、公職人員簡任官之選任拔擢及民意代表選舉,以強化女性參與政府決策及參政權益;積極研議鼓勵或獎勵機制,促進民間團體理(監)事及企業董事(監察人)採用性別比例原則,以提升女性參與經濟及公共事務。

(三) 婦女勞動權益保障面向:落實禁止職場性別歧視相關規範並推動友善職場環境,以促進保障一般婦女之勞動權益;積極研訂派遣勞工、家事勞工及外籍配偶之勞動權益保障機制,以維護職場弱勢女性之勞動權益。

(四) 婦女健康權益保障面向:積極充實婦產科(類)專業人力並合理配置城鄉照護資源,以維護婦女生育及健康照護權益;積極檢討「優生保健法」有關人工流產及「刑法」墮胎罪相關規範,以促進女性生育自主權。

(五) 婦女法律地位平等面向:加強多元化宣導管道,提高國人對「民法」就子女繼承財產及子女姓氏之性別平權認知,以促進實質平等;積極檢討「民法」有關男女於訂婚、結婚最低年齡缺乏一致性之規範,以維護女童權益並促進性別平等。

(六) 消除定型化及性別刻板印象面向:擴大家庭教育課程實施對象及推展範圍,避免親職教養複製性別刻板化印象與任務分工,以有效推廣性別平等觀念;統整跨部會資源及網路管理機制,檢視導正網路物化及歧視女性資訊,以積極維護女性權益;廣泛多方收集各界意見、充分溝通以形成國內共識,積極審慎研議多元性別婚姻權益相關法制,以符合人權公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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