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次國家報告已於102年底撰寫完成,具體展現我國於98年至101年間,在建立性別平等機制、法規及於政治及公共參與、參與國際組織、人身安全、教育、工作、健康、福利、家庭婚姻、法律等各面向推動婦女人權之具體進展及重要成果。
為提升我國婦女人權,並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我國於96年由總統簽署加入CEDAW,100年6月8日制定CEDAW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使CEDAW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正式向國際宣示我國保障婦女人權之決心與作為。依CEDAW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我國於98年撰提初次國家報告,本次報告係我國推動CEDAW相關工作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
此次國家報告係由行政院邀集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五院代表依照CEDAW條文及一般性建議內容要求共同撰寫,並邀請國內CEDAW專家學者指導,另為周延納入各方意見,於報告撰寫期間共舉辦23場座談會、公聽會及專家諮詢會議,廣邀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參與討論、提供建議,歷經近1年密集討論及溝通之過程,完成報告撰寫,並於102年12月提報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會議通過。
CEDAW第2次國家報告於103年6月邀請國外專家來台參與報告審查會議,提供我國推動婦女人權具體建議,邀請五院代表及非政府組織團體共同參與,透過CEDAW國家報告之發表建立國際對話平臺,俾與國際接軌。
我國自實施CEDAW施行法以來,政府即積極辦理宣導、檢討國內法規及完成國家報告,未來政府將持續就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業務,積極研處精進,以聯合國CEDAW的公約水準,促進我國婦女人權之實質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