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同性配偶及同性家庭權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同婚專法)業於108年5月24日施行。本院性別平等處(下稱本處)於109年6月17日函送各機關配合同婚專法施行後,各機關表單、資訊系統、網頁調整參考指引一份,說明如下:
(一)盤點範圍:各機關提供民眾使用之公務行政表單(含紙本表單及線上表單)、設有除錯機制之資訊系統及各機關供民眾瀏覽之公開網頁,內容涉及「配偶」、「家長」、「關係」、「稱謂」者。
(二)紙本或網頁表單、設有除錯機制之資訊系統,難以符合同婚專法施行後,實際同性配偶「夫、夫」或「妻、妻」、同性家庭家長「父、父」、「母、母」需求者,應調整修正。
(三)填表說明或備註亦應一併檢視,如涉及所屬機關、地方政府、機構者,請權責機關確實周知,並追蹤落實情形。線上表單或資訊系統應即時更新;如涉及系統維護無法即時更新者,應列入下期與簽約廠商約定更動事項,並應訂定過渡期因應作為。
(四)供民眾瀏覽之網頁文字內容涉及我國結婚、離婚、依親居留、簽證、領養等相關法規措施規定,如有仍未配合同婚專法修正者,應即時修正。
(五)各機關盤點及調整結果,應徵詢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各縣市性別平等委員會、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專案會議審閱通過。
二、各機關經依上開程序,函送本處彙整盤點及調整結果,摘要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共盤點3,023件表單(須調整599件)、盤點235筆資訊系統(須調整33筆)。
(二)各機關須調整之表單部分以封閉式家長欄位或下拉選單預設必為「父」及「母」398件最多,資訊系統部分以家長欄位系統預設必為非「父」即「母」23件最多。
(三)除涉及現行法規(如:人工生殖法,執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限定已婚一夫一妻)外,其餘須調整之620筆表單及資訊系統均將於本(110)年5月17日前調整完成(部分係因涉及學期(年),或維運契約未能及時調整)。
三、為周延保障,本處前已將各機關蒐整意見承辦窗口聯繫方式如下列附檔,民眾如於使用公務行政表單或資訊系統時,發現漏未調整之處,得逕向各該機關承辦窗口反應意見。